以公司名义给别人送礼,也会构成犯罪吗?

2022-01-12 - 企业股权

案例

朱某系某皮鞋厂法定代表人,在其担任董事长期间,为了破格获得科技奖励的利益,曾多次以企业的名义,通过送礼、报销差旅费等手段,向该厂所在的市政府领导送人民币及其他财物,总计30万元。

敲黑板

朱某该行为是否属于犯罪?

企宝君解析

朱某的行为构成犯罪


那么到底是构成“单位行贿罪”还是个人“行贿罪”呢?这就要判断是否是“以单位名义,并且为了单位利益”,本案当中以企业之名且所得奖励归属于企业而非个人,因此,构成单位行贿罪。那么,与之相反,如果是利益归属于个人,往往无论是否假借企业名义,均可认定为个人行贿罪。

《刑法》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


根据《刑法》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,如果行贿的对象是单位,而不是个人,可能涉嫌对单位行贿罪。例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国家机关,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以财物,或者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行为,构成对单位行贿罪;对单位处以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
企宝君小结

企业负责人不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,抱有侥幸心理,借公司之壳行行贿之事,与个人行贿一样,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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